长沙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22民初3419号 原告长沙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46元,由原告长沙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胡 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