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22民初3419号
原告长沙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46元,由原告长沙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胡 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