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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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4民催3号
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智能(建筑)科技创新孵化园行政楼1008-13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YWGW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10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00100041/30234516,票面金额伍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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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