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一初字第1143号
原告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9元,减半收取3369.5元,由原告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余款3369.5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