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232民初20号之二
原告:李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凯(若尔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32MA65J8F03W,住所地四川省若尔盖县达扎寺镇麦溪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李某与被告四川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某与被告四川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李某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11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能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