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堡垒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堡垒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2151号 原告:中山市堡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西111号金湾广场A3座二层5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2REL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81627200。 负责人:***。 原告中山市堡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堡垒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堡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