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7民初11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现住小金县,农民。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9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现住小金县,农民。
被告:四川图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汶川县威州镇桑坪路39号附67号,
法定代表人:韩阳,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图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原告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0.00元,减半收取计895.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杨平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