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25民初188号
原告:崇义县利群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崇义县利群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2024年2月21日,原告崇义县利群某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崇义县利群某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崇义县利群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