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2014号
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98199137,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0208404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方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