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25民初2680号
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