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民终1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29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工程质量及工程维修费用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29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18元和上诉人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