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民终1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29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工程质量及工程维修费用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29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18元和上诉人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