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91民初649号
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