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2民终2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兴辉宏凡人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兴辉宏凡人耐火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皖029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本案应结合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的《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工作联系函》等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案涉耐火材料是否为长兴辉宏凡人耐火材料厂所供应,并审查案涉耐火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长兴辉宏凡人耐火材料厂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皖029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