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享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930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4888弄368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垚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南渡村158号8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3年10月18日生,住四川省。 原告***与被告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垚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