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930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4888弄368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垚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南渡村158号8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3年10月18日生,住四川省。
原告***与被告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垚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