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民申3331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宏城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源县力志建筑有限公司、汉源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8民终23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四川宏城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宏城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古莉玲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