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某有限公司、临澧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5222号 原告:临澧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新安镇下坪村二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涂某,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临澧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临澧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澧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