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执保336号
申请保全人:***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永兴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申请保全人***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20462243000023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