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82民初14号
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阁镇华飞街2号707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2187元,由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