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1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450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00号南塔2204B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2号707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集团)、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广州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22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以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放弃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40.96元,减半收取85020.48元,由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玲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 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