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1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450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00号南塔2204B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2号707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集团)、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广州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22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以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放弃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40.96元,减半收取85020.48元,由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玲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 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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