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民初42663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4民初42663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