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天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宇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1民初5547号之四 原告:***,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2栋C01栋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W40K3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宇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古城社区领秀城4期16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Q3EK4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大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运河街道中设百合花园S4-5#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8109621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与被告南京天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宇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大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9元,保全费109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6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