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21民初368号之一
原告:砀山建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侯楼行政村汪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5018408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宇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古城社区领秀城4期16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Q3EK4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砀山建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宇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砀山建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砀山建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砀山建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