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3084号之一
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镇良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6315963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安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现代工业园区兴业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3Y1E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775元,由***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