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1678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588号4栋8层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1308278X1。
法定代表人:杜剑平,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百花亭社区小桥子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82KGB21。
负责人:胡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