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6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张雷),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全义,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银桥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5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5民初4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侯新省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宁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