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9208)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02民初5524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居民。
被告:***,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被告: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孙毅。
原告***与被告***、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110220元,利息损失从2015年5月1日其以1102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被告***以被告恒盛公司名义,承包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XX镇移民危房改造工程,被告***又将施工的人工部分分包给原告,2018年5月底全部结束,经验收合格。原告和被告***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劳务费11022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被告恒盛公司应当对被告***所欠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建设工程属陕西省蓝田县,故本案应移送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124元,本院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韦 平  
 
二0二0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郝亮亮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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