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3467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农民。
被告:***,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现住渭南市高新区。
被告: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孙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支 文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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