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初4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经理。

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登记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562元。

审 判 员 王 军 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向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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