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初4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经理。
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登记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562元。
审 判 员 王 军 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向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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