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229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西安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任小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