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8385号
原告: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叶超,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与被告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XX亦对雁劳仲案字[2017]40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长王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欢
打印:***校对:刘欢2015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