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军国防工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武某某与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2530号
原告:武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楠,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叶超,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