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3205号
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XX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将本案案款38223.52元交至本院并交纳本案执行费473元,上述案款部分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3205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