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与武英信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华,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英信,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以下简称:秦军监理所)因与被上诉人武英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2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军监理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华,被上诉人武英信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军监理所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武英信一审诉请;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武英信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合同有效,项目至今未竣工,未收到全部监理费,且因安全事故更换了项目总监,到账的监理费扣除经营费、管理费、现场费用后是亏损的,武英信未全面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秦军监理所有权解除合同,武英信无权再要求支付报酬;2、武英信的劳务费不应以其离场时完成的劳务量为依据,武英信还负有催收监理费的职责,只有监理费足额到账才能按照笔记本上的数字兑现酬金;3、武英信提交的《承包项目部兑现审核表》审核人未签字,不是完整的资料,因其计算错误未通过审核;4、秦军监理所提交的《监理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与《监理项目成本核算办法补充规定》所有项目部均遵照执行,武英信也是认可其效力的,一审未认定其效力属于认定错误;5、《监理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秦军监理所有权留用5%的风险金,秦军监理所与武英信前期结算时未扣除此费用,所支付款项已经超过了武英信应得费用。 武英信辩称,1、秦军监理所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务费,项目也不存在亏损,《监理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与《监理项目成本核算办法补充规定》与本案无关,武英信已经承担了项目事故的相关处罚,秦军监理所单方更换项目总监,即使涉案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也不影响结算条款的效力;2、《承包项目部兑现审核表》合法有效且能够与核算明细相互对应,秦军监理所称武英信负有催收费用的职责与主张解除合同相互矛盾,足额回款不是支付劳务费的前提。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武英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秦军监理所向武英信支付劳务费230553元;二、秦军监理所向武英信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438元(自2015年3月19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5月24日为35438元,其余利息顺延计算至秦军监理所实际履行之日);三、秦军监理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2日,武英信(乙方、核算人)与秦军监理所(甲方)签订了《工程项目监理成本核算协议》,约定双方依据本所《监理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约定工程名称为GNe项目1001号科研综合楼工程,工程规模A、B、C三个单体、连廊连接,面积48999平米,工程总投资18000万元,监理合同工期为2012年12月12日至竣工验收之日,监理合同额286.752万元,成本核算期限为监理合同工期+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有效延期。乙方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完成“三控、三管、一协调”的监理服务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和监理人员安全,监理项目成本核算比例,甲方:乙方=45:55(扣除132万经营费用后按此比例执行)即核算费用总额为85.11万元,监理核算费用内容包括现场人员工资、加班费、劳保福利费、办公用品费、现场人员社保基金、通讯费、交通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电脑、车辆)等现场全部费用,按2:8比例核算的项目包括市场开发费用,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额在实行成本核算的项目中扣除。附加条款中约定:1.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工程计划工期为24个月,如超出该工期后,根据现场实际监理人员,按每月每人5910元增补给核算人至工程施工完结,2.如工程竣工结算中,监理服务费出现增减,如调减该核算协议不做调整,如调增则增加监理费的10%作为奖励给结算人。武英信提交了《承包项目部兑现审核表》,该表载明项目部名称为618所,时间为2015年3月18日,兑现期限为2012年12月-2015年元月,费用明细:总核算费851125元,现场601281元,已兑现19291元,本次兑现230553元,审核人为副所长姬海鹏,制表人是办公室主任王某某。秦军监理所对上述二人的签字均予以认可,但认为该审核表存在计算错误,负责人未审核通过,该审核表不能作为双方付款依据。武英信提供了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的笔记本记录复印件,在最后一次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