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13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范叶超,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华,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英信,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楠,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以下简称秦军监理所)与被申请人武英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2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军监理所申请再审称,二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开庭只有一名法官参加,二审法院程序错误。一、二审法院以武英信离场时完成的劳动量为依据计算劳务费是错误的,武英信有催要监理费的职责,而一二审法院依据《承包项目部兑现审核表》认定劳务费错误。武英信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3审核表所载监理费和证据4核算的监理费用相互矛盾。本案项目2018年9月竣工验收,武英信离开时,监理工作约完成总合同金额的60%左右。合同约定的工期只是对工期的预估,最终应以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工期。综上,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秦军监理所是否欠付武英信23万余元的劳务费。秦军监理所与武英信所签《工程项目监理成本核算协议》约定了监理费的核算办法,在此协议后附加条款中,手书部分约定“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工程计划工期为24个月,如超出该工期后,根据现场实际监理人员按每月每人5900元增补给核算人至工程施工完结。”双方对工期进行了约定,还对超出工期的费用的结算进行了约定。武英信提交的《承包项目部分兑现审核表》的数额与秦军监理所工作人员记账本所载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二审法院据此判决秦军监理所支付武英信230553元劳务费认定事实清楚,秦军监理所认为二审判决以合同全部工作量完成的监理费用作为计算武英信监理费的结算依据系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秦军监理所认为武英信有向项目方催收监理酬金的职责,在未收到全额监理酬金的情况下,秦军监理所不应向其支付约定的监理费,经查,该《工程项目监理成本核算协议》约定“及时催收委托监理合同中确定的监理酬金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延期监理酬金。”但秦军监理所未提交证据证明武英信离开时有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延期监理酬金,且核算协议中也未有监理费的取得需以回款为前提的约定,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此项请求并无不妥。武英信提交的证据中虽然对核算的监理费有不一致之处,但对秦军监理所的承担的责任并未加重,对其此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秦军监理所认为二审程序违法的申请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审查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秦军监理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XX民
审判员赵建民
审判员张明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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