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军国防工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2476号
原告:武英信,男,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郝楠,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21765,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范叶超,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超华,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英信诉被告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英信于2018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英信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英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16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郝 杰
审判员 陈卫萍
审判员 廉晓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景涵
打印:扈艳红校对:王景涵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