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军国防工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6502号
原告:陈连营,男,汉族,***年1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张亚炜,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范叶超,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营与被告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营于2018年1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连营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连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5元,减半后由原告陈连营承担1,172.5元。
审 判 长  赵 妍
审 判 员  杨 冉
代理审判员  张蓓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