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泉德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3850号 原告: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德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世纪大道948号南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德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