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鑫钨业有限公司

山某某钨业有限公司与肥城泰王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12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山***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7617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枢,总经理。
被执行人肥城泰王实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肥城市矿业集团**煤矿宿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告肥城泰王实业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钨业有限公司欠款59128.45元。案件受理费639元,由被告肥城泰王实业有限公司。逾期,被执行人肥城泰王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山***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肥城泰王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肥城泰王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肥城泰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肥城泰王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肥城泰王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112执17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肥城泰王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