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3237号
申请人:**枢,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鑫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赛森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枢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钨业有限公司、济南赛森科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枢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枢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钨业有限公司、济南赛森科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