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1923号
原告:***鑫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49447528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鑫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鑫钨业有限公司以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为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鑫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