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802民初143号之一 原告: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龙岗新村(一)118号(港北法院与阳光都市之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213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女,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 上述十一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十一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三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三合小学巷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三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31元,减半收取计8016元,由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