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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923民初586号 原告: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