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923民初586号
原告: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