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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中南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2执1224号
申请人: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桂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中,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中南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合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7)内08民终9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申请执行内蒙古中南食品有限公司给付监理费8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7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南食品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结果内蒙古中南食品有限公司在磴口县隆盛合镇有房产登记信息,但所有房屋产权均在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巴彦高勒支行设有抵押贷款,因涉案标的与该房产价值差距甚大,且厂房内安置大量整体生产设备,暂不宜拍卖。2019年11月25日本院再次经总对总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1月26日对内蒙古中南食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小平
执行员  殷建兵
执行员  任 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