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惠州市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3301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051,住博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纯甄,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信城市时代2单元14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4D。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817,住博罗县×××××××委会合湖小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惠州市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纪汉雄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杏芸
书 记 员 钟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