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2执28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进行的处分,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12民初5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