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23民初1212号
原告:张掖市云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大满镇东闸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5LNP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东荣惠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60DW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掖市云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荣惠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云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由原告张掖市云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