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荣惠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定西市安定区海天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东荣惠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421民初7278号 原告:定西市安定区海天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东河村十里铺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荣惠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600号5栋2单元4楼4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毫达(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定西市安定区海天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东荣惠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102民初68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我院进行管辖,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向原告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于当日查看交费通知书,但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定西市安定区海天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