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财保36号
申请人:***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太平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600号5栋2**4楼4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西区1栋1**16楼、17楼。
负责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拓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54309.5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510121110000000609)提供担保。2020年7月13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拓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航空港分理处的银行账户(账户:51×××66),以人民币754309.52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4292元,由申请人***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 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