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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4284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1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生于1959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600号5栋2**4楼429号。 原告***诉被告***、***、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