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4284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1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生于1959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600号5栋2**4楼429号。
原告***诉被告***、***、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