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3民初131号之二
原告:宕昌县临江铺乡磊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临江铺乡临江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航港街道珠江路600号5栋2**4楼4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宕昌县临江铺乡磊泰建材有限公司诉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宕昌县临江铺乡磊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20.53元,减半收取7960.265元由原告宕昌县临江铺乡磊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