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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民初6879号 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东河村十里铺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600号5栋2**4楼4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四川豪达(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生,农民,住四川省***始建镇马湖村4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25日生,农民,住四川省***始建镇马湖村4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17日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江**路288号1栋3**2楼1号。 被告:***,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生,农民,现住四川省******三台村8组。 本院受理的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涉案《租赁合同》履行地点是哈达铺、临江铺;***、***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始建镇马湖村4组,***的住所地在四川省******三台村8组,四川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600号5栋2**4楼429号,**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江**路288号1栋3**2楼1号;本案不属我院管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4125元,退回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